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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衡计算机病毒及间谍软件的提议 有不少关于计算机病毒及间谍软件造成损失的报告。本人始终认为不少损失的估计是夸大的。当然,这些问题损害了上网的乐趣及把工作的效率降低。 知道法律界开始惩罚这些坏人是令人高兴的事。可是,在阅读了Two years after author's arrest, Netsky worm still tops virus chart,令本人意识到这样的惩罚是不足够了。 要讨论的是惩罚的意义在那里。当然现今的惩罚绝不是一种报复方式。只有在古代才会这样安排。除了要犯人为所作恶行失去人身自由外,惩罚是作为向其它人的警告。警告作用必须维持,否则我们将面对更多的罪案。 不少罪案的结果是有些人受伤害甚至死亡。不同程度的惩罚已计算在内。死刑或终身监禁是最高的惩罚。个案结束了。 计算机病毒及间谍软件不是传统式的罪行;没有人会受到身体的伤害。不过,在犯人定罪或禁止采用计算机后,它们的伤害仍会继续。判刑多少年也不会停止这些伤害,特别是有不少坏份子会继续复制更改, 因此在多年后甚至永远都会有更多人受害。 而且法律处理是在定罪后终止,没有任何进一步保护我们不受那个病毒伤害的行动。换句话说,法律是没有停止那个罪行的伤害。如果有一百个坏蛋制造计算机病毒或间谍软件,在他们监禁期完结后,我们一生中仍要面对这一百个计算机病毒。这绝对是不公平的事了。 所以,本人提议更改惩罚的方法。任何人制造计算机病毒是有责任把这个病毒在世界上删除。这就是他们必须用任何所需要的时间来进行清除的工作直至在所有调查报告都没有这个病毒出现。监狱应该提供一个有上网设施的房间,他们需要带备计算机而且必须支付一切费用。 由于我们已有多个有关病毒的报告,只须选出三两个作为监察已可以。这是不需经费的。 如果这个病毒失踪一段日子又再出现将会如何处理?这就视乎法律的说明了。如果惩罚条例是以该病毒仍然活跃为据,那就不需要进行另一次的法律程序。这就是说该犯人在他们制造的病毒再出现时,他们必须继续在监狱内进行工作。 由于这种罪行的国际性特点,最佳是所有国家都能够一起执行。服刑可以在世界各地执行。这些犯人可以选择在那处服刑,旅费当然是他们自行负责。 记得这些犯人是有极高技术,把他们关起来是浪费了他们的能力。我们也不必提出任何建议,他们比我们更了解病毒的问题。 本人的提议会否实现仍未确定。但是进行研究找出应付这种罪行的最佳办法是件好事的。 唐福庆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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